為養(yǎng)老將房賣給小兒子不料小兒子去世!90歲高齡老人能從兒媳手中要回房子嗎?
時間:2022-10-01 11:15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老太太和小兒子關系較好,希望他給自己養(yǎng)老送終,將自己的唯一住房賣給了小兒子,小兒子并未支付購房款。不料小兒子次年因病去世,老太太就想從小兒媳手中要回自己的住房。這能實現嗎?
原告劉老太在90歲高齡的時候,考慮到自己年事已高,且與小兒子關系較好并希望由小兒子為其養(yǎng)老送終,同時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給予小兒子。母子二人便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在小兒子未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劉老太便將房屋過戶給了小兒子。誰知剛過戶后不久,小兒子被查出患有癌癥并于次年去世。事后,由于上述房屋為原告的唯一住房,原告也不愿意由被告(小兒子的妻子)為其養(yǎng)老,故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希望兒媳婦能夠歸還房屋,但是被告并不同意再過戶給原告,原告遂訴至雁塔區(qū)法院,希望被告能夠配合將房屋過戶給自己。
考慮到本案為家庭糾紛,原被告之間系婆媳關系,且原告也已93歲高齡,故承辦法官多次組織調解,并向當事人釋法明理,原告亦表示愿意支付被告一定的補償,但是被告仍拒絕將房屋過戶給老人。
調解無果后,考慮到小兒子并未支付任何對價,且涉案房屋系老人唯一住房等事實,故西安市雁塔區(qū)法院通過判決方式依法認定:原告與其小兒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是以虛假買賣合同的形式隱藏了真實贈與合同之意思表示,故該買賣合同應為無效,雙方成立的應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關系,但是由于過戶后小兒子去世,原告不愿意由被告贍養(yǎng)自己,且被告長期在外地實際上也無法履行贍養(yǎng)義務,因此合同所附條件不可能發(fā)生,雙方的贈與合同關系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應配合原告將爭議房屋產權恢復登記到原告名下。同時也提出希望被告能夠繼續(xù)發(fā)揚尊老愛幼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與原告和諧相處,讓老人安度晚年。
近日,93歲的劉老太來到西安市雁塔區(qū)法院昆明路法庭,為童晶晶法官送來了一面寫著公正盡責斷難案,情系百姓暖人心的錦旗。
▆律師說法
真實意思表示是贈與
而非房屋買賣
北京德恒(西咸新區(qū))律師事務所李耀華律師說,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老人和小兒子雖然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但沒有支付購房款,因此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非房屋買賣,而是贈與,且小兒子有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法院的判決既結合了現有法律的規(guī)定,也體現了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司法理念,有利于社會形成尊愛愛老、贍養(yǎng)老人的良好風氣。
實際是附條件贈與合同
條件無法達成就應返還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老太與其小兒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雖以買賣合同訂立,但未支付對價,而且真實目的是贈與給兒子以實現被撫養(yǎng)的目的,是通過虛假訂立合同方式隱瞞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該合同歸于無效。
結合案情,涉案雖未訂立書面贈與協(xié)議,但是實際內容和法律關系應當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房屋權屬發(fā)生變更的前提是小兒子日后負責贍養(yǎng)老太太,小兒子突然病故致使所附條件無法成就,故涉案贈與合同未生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所發(fā)生的法律關系變動應當還原,故法院依據此判決房屋重新過戶給老太。
上述法律關系,也可以援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合同出現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最終達到房屋過戶之目的。
趙良善說,涉案情形雖沒有訂立書面遺囑,但是可以參照附合同義務的繼承。即小兒子作為繼承人需要承擔被繼承人生養(yǎng)死葬的撫養(yǎng)義務,才能享有受繼承的權利,而其死亡導致?lián)狃B(yǎng)義務無法履行,所以其接受繼承的前提無法實現,故依法解除。
他建議,為避免這類家庭糾紛出現,也為了保障老人的合法權利,減少財產因變動發(fā)生的不確定風險,建議廣大老年人通過遺囑或者訂立書面協(xié)議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